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09 16:35:18 分类:国考 浏览:377 评论:0
主要有四类:
1、教育考试。包括各种入学考试,中考、高考、考研、考博等各类考试。
2、资格考试。如教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
3、水平考试。包括英语四六级考试、软件水平考试、汉语水平考试以及各种专业技能考试等评定水平高低的考试。
4、公考,如国考,省考,事业编考试等各种考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刑法条款中的“法律”应当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广义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考试的目的及内容,我国现行的考试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国家教育考试,包括入学考试和水平考试,入学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水平考试意在测评应试者在某方面的知识、能力是否达到一定水平,包括外语水平考试等。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
三是资格类考试,意在测评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某一职业的资格或条件。上述考试分别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并作出详细规定。
上述考试不能全部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才适用此条款。
理由如下:首先,增加本罪主要是从维护社会诚信及考试的公平性的角度,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如果将所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设立的考试都适用此条款,打击面过宽,难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国务院正在持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要逐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正在逐步清理、减少不必要的准入资格类考试,其改革趋势为只保留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考试,因而合理限定代替考试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与这种改革趋势更为相符。
再次,刑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应减少不必要的犯罪认定,相比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代替考试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惩罚目的。
因此,只有当此类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应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在衡量代替考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时,应综合考虑考试涉及的地域范围、是否涉及特殊行业人员从业资质等资格认定等因素,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涉及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问题,这类考试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如《执业医师法》,涉及医疗职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的认定,与医疗质量、人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此类考试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大,在这类考试中作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另一方面,对于这类全国性的、涉及重要行业人员的从业资质认定的考试,通常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规定,包括《高等教育法》、《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法官法》等近二十部法律。
因此,将此条款的“法律”做狭义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既可以保证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到惩治,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教育考试
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水平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还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
在水平类考试中,多为以部门规章、文件为依据设立的考试,如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国家教委在批转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两份《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中规定:对结束四、六级学习的学生进行统一的标准考试。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就是根据这一规定而设计的。对于此类考试,非依据法律设定,不应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对于入学考试及文凭方面的考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入学考试,主要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国家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根据上述规定,这三类考试都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畴。
文凭方面的考试,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等。《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根据该规定,高等教育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等测评结果作为国家承认学历、学位依据的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统一举行”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有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也可以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如高考,既有全国统一考试,也有各省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但在上述规定中未明文规定本案涉及该项考试是否为国家教育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国家考试制度回归"单纯" 高考加分"王牌"逐渐卸下光
一、事业单位考试类型
事业单位考试分3类:事业单位联考、省内事业单位省级、市县事业单位及单招。
1.事业单位联考
联考是全国多个省份同一时间、固定科目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一年2次,上半年在5月下旬,下半年在9-10月份,考试科目是《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按照岗位分成ABCDE这5类试卷。
2.事业单位统考
统考是省内多个地市同一时间,同一科目的事业单位考试,每个省份考试时间、频率不一样,考试科目也不同,最常考的科目是《公共基础知识》。例如四川省一年2次,考试科目是《综合知识》。
3.市县事业单位及单招
单招是各县事业单位或者单个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编制空缺,单独组织的考试,每次招聘人数很少,一般只有几个人,但全面各地各单位招聘次数很多。
二、事业单位考试内容
1.《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察内容涵盖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和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等,个别省份还包括写作方面的题目,主要是客观题。
2.《综合应用能力》:主要测查应考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归纳概括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等,主要是主观题。
3.《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应试者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马克思主义哲学、时事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等内容,题型有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材料概括题等。
事业单位考试类型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