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30 23:12:26 分类:国考 浏览:684 评论:0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公务员等级对照关系是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等。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国家级正职:一级
2、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3、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4、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5、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6、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7、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8、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9、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10、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11、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12、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2、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3、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4、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5、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6、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了、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八村股级;
8、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扩展资料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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