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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兵网站 云南省征兵网官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1 10:45:16 分类:军事 浏览:645 评论:0


导读:云南省征兵网站全国征兵网是全国征兵报名唯一官方网站。2022年征兵报名时间注意啦,2021年12月1日全国征兵网男兵报名渠道正式开启,在此提醒役登记是每个适龄青年都要做的事情,...

云南省征兵网站

全国征兵网是全国征兵报名唯一官方网站。2022年征兵报名时间注意啦,2021年12月1日全国征兵网男兵报名渠道正式开启,在此提醒 役登记是每个适龄青年都要做的事情,无论是否报名参军,都应进行兵役登记。已经进行过兵役登记,有参军意向的可直接参加网上应征报名。

女兵:

上半年应征报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0日18时;

下半年应征报名: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18时。

男兵:

12月1日开通男兵应征报名窗口,之后全年均可报名!

上半年应征报名: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0日18时前;

下半年应征报名: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18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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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兵网官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全社会的责任。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工作领导。

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全省每年的征兵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执行;各地(州、市)的征兵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规定;各县(市、区)的征兵任务,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军分区的征兵命令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兵任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下达征兵任务,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命令的规定及当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生产、生活情况确定。

专业技术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储备区建设规划,定向征集,定向储备。

女性公民的征集根据部队建设需要,按上级下达的征兵命令执行。第六条 在征集新兵期间,有关单位和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职工时,应当坚持征兵优先的原则。第七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优待。第八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在职职工,原单位应当结清其入伍前应得的工资、补贴和奖金;其中合同制职工本人要求顺延原合同期限的,原单位应当按其服现役年限顺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集规定,公开征集条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对征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 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全省的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主要领导负责;地(州、市)、县(市、区)的征兵工作,由该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军分区、人民武装部主要领导负责。第十二条 征集新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武装部负责,未设立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第十三条 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审查、检查的具体措施,保证新兵质量;

(四)负责兵员征集、被装发放、制定新兵运送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不合格新兵,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六)征兵工作的统计和总结;

(七)征兵工作的其他事宜。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办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落户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检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义务兵家属的优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四)财政部门应当协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经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监督征兵经费的使用。

(五)劳动、人事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支持青年职工报名应征;按规定办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复工、复职。

(六)教育部门应当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教育;准确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新闻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宣传工作,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运输安全。

(九)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职责对征兵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 兵役登记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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