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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没必要对中国实施边境管制 (中国加强边境管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07 18:50:27 分类:军事 浏览:172 评论:0


导读:法国:没必要对中国实施边境管制1.爆发原因及背景1)国际环境中国与越南山川相连,唇齿相依,自古以来关系密切。19世纪以前法国天主教势力已侵入越南。英法对华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

法国:没必要对中国实施边境管制

1.爆发原因及背景

1)国际环境

中国与越南山川相连,唇齿相依,自古以来关系密切。19世纪以前法国天主教势力已侵入越南。英法对华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开始武力侵占越南南部(南圻,西方人称为交址支那),使越南南部六省沦为法国殖民地。接着就由西贡出发探测沿湄公河通往中国的航路,在发现湄公河的上游澜沧江不适于航行后,即转向越南北部(北圻,西方人称为东京),企图利用红河作为入侵中国云南的通道。1873年11月(同治十二年十月),法国派安邺率军百余人侵袭并攻陷河内及其附近各地。越南国王阮福时请求当时驻扎在中越边境保胜地方(今老街)的中国人刘永福率领的黑旗军协助抵抗法军侵略。同年12月,黑旗军在河内城郊大败法军,击毙安邺,法军被迫退回越南南部。1874年3月15日,越南在法国侵略者的压迫和讹诈下,在西贡签订了《越法和平同盟条约》,即第二次《西贡条约》,越南向法国开放红河,并给予法国在越南北部通商等多种权益。1875年5月25日,法国照会清政府,通告该约内容,意在争取清政府的承认,从而排除在历史上形成已久的中国在越南的影响。6月15日清政府复照,对该条约不予承认。

1881年7月,由法国总理茹费理主导的法国议会通过了二百四十万法郎的军费用于越南。1882年3月,法国政府命交趾支那海军司令利维耶(李维业)指挥侵略军第二次侵犯越南北部,4月,侵占河内城砦,进而以兵船溯红河进行侦察,直到河内西北的山西附近。次年3月,又攻占产煤基地鸿基和军事要地南定。越南朝廷一再要求清政府速派军应援。清政府鉴于形势变化,命令滇桂两省当局督饬边外防军扼要进扎,但强调“衅端不可自我而开”。5月19日,刘永福率黑旗军在怀德府纸桥进行决战,李维业及副司令卢眉以下三十余名军官、两百余名士兵被击毙。法军被迫退回河内。法国利用李维业之死,随即宣布要“为她的光荣的孩子复仇”,拨给东京法军350万法郎,竭力煽动全面的侵越战争,除增援陆军外,成立北越舰队,调兵遣将,积极部署。8月间,法军一面在北越加紧攻击黑旗军,一面以军舰进攻越南中部,直逼越南都城顺化。8月25日,迫使越南签订《顺化条约》,取得了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侵略者为实现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及早达到据越南而侵入中国西南的目的,开始以全力来对付中国。

2)战前冲突

越南向法国屈服的《顺化条约》签订后,中国成为法国占有越南的唯一障碍,法国决定消除这一障碍,立即禁绝了越南与中国的一切关系,并强迫越南撤退包括黑旗军在内的抗法军。于是造成了与中国直接对峙的形势。

法国首先想用外交方式达到其目的。1882年9月15日,法国政府向中国提出一个解决越南问题的方案,即以划出一个狭小的中立区的办法使中国撤出驻越军队,承认法国对整个越南的殖民统治,并向法国开放云南的蛮耗为商埠,为法国打开云南门户。方案为清政府拒绝,谈判毫无结果。这时,鉴于中越两国的特殊关系和法国侵越给中国造成的严重威胁,清朝统治集团内部以左宗棠、曾纪泽、张之洞为代表的主战派,力促朝廷采取抗法方针;但掌握清政府外交、军事实权的李鸿章却一意主和。清朝最高决策机构举棋不定,在军事上,一面派军队出关援助越南,一面又再三训令清军不得主动向法军出击。在外交上,一面抗议法国侵略越南,一面又企图通过谈判或第三国的调停达成妥协。这种自相矛盾的举措,大大便利了法国的侵略部署。1882年10月25日,法国东京海域分舰队司令孤拔受命为北越法军统帅。12月初,决定向红河三角洲中国军队防地发动攻击。

2战争进程

1)山西之战

中法战争是从1883年12月的山西之战开始的。法国的军事行动第一个目标确定为山西。山西的防军主要是黑旗军,同时也有七个营正规的桂军和滇军。法军于14日发起攻击,中国驻军被迫实行了军事抵抗。法军依靠优势的装备,16日占领山西。

1884年2月,米乐继孤拔为法军统帅,兵力增至一万六千人,图谋侵犯北宁,筹划给中国军队更大的打击,从而迫使清统治者完全屈服。时清政府在北宁一带驻军约四十营,但由于将帅昏庸、怯懦,互不协调,军纪废弛,兵无斗志。3月12日,法军来攻,北宁失守;19日,太原失陷;4月12日,法军进驻兴化。法国利用军事胜利的形势,对越南和中国都展开了进一步的政治胁迫。6月,法国政府与越南订立最后的保护条约。

清廷得悉前线军事挫败的消息后,以撤换大批疆吏廷臣掩饰败绩。全面改组军机处,恭亲王奕䜣等被黜退,以礼亲王世铎代之。贝勒(后为庆亲王)奕劻主持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而实际大权操在醇亲王奕譞(光绪帝生父)的手中。授权李鸿章与法国代表举行和谈。5月11日,李鸿章与法国代表福禄诺在天津签订了《中法会议简明条约》(又称《李福协定》)。主要内容是:中国同意法国与越南之间“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亦即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17日,福禄诺交给李鸿章一份节略,通告法国已派巴德诺为全权公使来华会议详细条款,并单方面规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国军队原驻地分期“接防”的日期。李鸿章没有肯定同意这个规定,又没有明确反对,亦未上报清朝中央政府。

2)北黎冲突

1884年6月23日,法军突然到谅山附近的北黎(中国当时称为观音桥)地区“接防”,无理要求清军立即退回中国境内。中国驻军没有接到撤军命令,要求法军稍事等待,法军恃强前进,开枪打死清军代表,炮击清军阵地。清军被迫还击,两日交锋,法军死伤近百人,清军伤亡尤重。这次事件史称“北黎冲突”或“观音桥事变”。法国以此为扩大战争的藉口,照会清政府要求通饬驻越军队火速撤退,并赔偿军费两亿五千万法郎(约合白银三千八百万两),并威胁说,法国将占领中国一两个海口当作赔款的抵押。清政府虽然认为这是无理勒索,但仍派两江总督曾国荃于7月下旬在上海与巴德诺谈判,以求解决争端。谈判未有结果,法国重新诉诸武力。

法国将战火扩大到中国东南沿海法国派巴德诺与曾国荃进行谈判的同时,继续制造事端,再次挑起战争。法国将它在中国和越南的舰队合成远东舰队,任命孤拔为统帅,乘机分别开进福州和基隆,一方面胁迫中国接受法国条件,一方面准备随时发动攻击,占领这些口岸。8月5日,法舰轰击基隆,强行登陆,中国军队在督办台湾事务大臣刘铭传统率下顽强抵抗,使法军不得不退回海上待机再举。随后,法国议会授权政府“使用各种必要方法”使中国屈服,法国政府拟定新条件向中国勒索,要求赔款八千万法郎,十年付清。清政府没有接受。中法外交关系正式破裂。23日,法国以先期驶入福州马江以内的优势兵舰向中国船舰猛烈攻击,中国水师仓卒应战,顷刻间,战舰十一艘或沉或伤,官兵殉难者近八百人。法舰又炮轰马尾船厂(福州船政局),将其击毁,并连日对马尾至海口间的岸防设施大肆破坏后驶出闽江口,集结于马祖澳。

从1884年5月《简明条约》签订前后法军攻击基隆起,到1884年8月马尾海战结束为止,为中法战争第二阶段,主要在中国东南沿海进行,越南北部陆上战争也在继续。

后战火延至中国本土,1884年8月26日,清廷颁发上谕,谴责法国“横索无名兵费,恣意要求”,“先启兵端”,令陆路各军迅速进兵,沿海各地严防法军侵入。这道上谕实际上是对法国侵略者的宣战书。

10月初,法舰分头进犯台湾基隆和淡水,刘铭传鉴于兵力不足,放弃基隆,坚守淡水。法军在基隆登陆后,再犯淡水,一度抵滩上陆,但很快被击退。法军占领基隆一隅,无法深入,转而从10月23日起对台湾实行海上封锁。1885年初,法军接连从基隆向台北进攻;法舰骚扰浙江镇海,截击由上海往援福建的五艘中国军舰,在浙江石浦击沉其中两艘。3月底,法军占领澎湖岛及渔翁岛。镇海之战,法舰遭到扼守招宝山炮台的中国军队奋勇还击。

3)镇南关战役

中法之间的陆上战争仍在中越边境和越南境内激烈进行。1885年2月,法军进攻谅山,广西巡抚潘鼎新不战而退。十天以后,法军侵占镇南关(今友谊关),因兵力不足、补给困难,焚关而去,退至文渊(今越南同登)、谅山,伺机再犯。时老将冯子材受命帮办广西关外军务,驰赴镇南关整顿部队,部署战守。得悉法军将犯镇南关,在隘口抢筑了一条横跨东西两岭高七尺、长三里、底宽一丈的长墙,墙外深掘堑壕,筑成了较完整的防御阵地。3月23日,盘踞谅山的法军倾巢出动,扑向镇南关,24日越墙进犯,冯子材率士卒冲出墙外,激励将士猛烈搏斗,终将法军击退,遏阻了法军对中国边境的窥伺。清军乘胜追击,连破文渊、谅山,将法军逐至郎甲以南,重伤东部法军统帅尼格里。法军陷入困境。镇南关大捷使清军在中法战争中转败为胜。法军战败的消息传至巴黎后,法国议会以306对149票否决军费追加案,总理儒尔·费里旋引咎辞职。但是法国立刻又向越南法军支付五千万法郎,国内舆论一片要向清国宣战之声。

3战争结果

1)停战协议

法国发动侵华战争后,各方面围绕和战问题的外交活动和秘密谈判几乎没有停止过。镇南关大捷本来使中国在军事上、外交上都处于有利地位,但清政府在整个中法战争期间,即使在被迫宣战以后,也担心“兵连祸结”会激起“民变”、“兵变”,因此始终或明或暗、直接间接地向法国侵略者进行求和活动。李鸿章等人主张“乘胜即收”,把镇南关大捷当作寻求妥协的绝好机会,建议清政府立即与法国缔结和约。

1885年2月,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在清政府同意下,派其僚属英籍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赴巴黎促进中法和议。4月4日,金登干和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司长毕乐在巴黎匆促签订停战协定(《巴黎协定书》)。之后,清政府明令批准李福天津《简明条约》,并下令北越驻军分期撤退回国;法国解除对台湾和北海的封锁。中法战争至此停止,慈禧太后颁发了停战诏令。

2)签订条约

1885年5月13日,清政府任命李鸿章为谈判代表,与法国政府代表、驻华公使巴德诺在天津开始谈判中法正式条约。

1885年6月9日,在天津签订《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即《越南条款》或《中法新约》,又称《李巴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是: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业者之人商办”;此约签字后六个月内,中法两国派员到中越边界“会同勘定界限”;法军退出台湾、澎湖。1885年11月28日,此条约在北京交换批准。从此,中国承认法国吞并安南,中国西南门户大开。

4战败分析

战争过程中,法海陆两军虽于多数战役占上风,但均无法取得底定全局的战略性大胜:法国远东舰队虽于海战赢得全胜,并一度攻占基隆,却因沪尾(今台北县淡水镇)一役受挫及疫病流行,无法达成拿下台湾全岛的战略目的;而清军虽于初期陆海皆遭惨败,导致由恭亲王奕䜣领班的军机处被全面撤换(甲申易枢),但后期台湾及杭州湾防卫成功,且有冯子材统率各部于镇南关之役给法国陆军带来较重伤亡,导致费里政权垮台。

中国在这次反侵略战争中,本有机会能取得最后胜利,但由于清统治者的懦弱、妥协,胜利的成果才被葬送,使得中国不败而败,法国不胜而胜。

其次,清政府之所以对法议和,客观上也是因为英美等国的态度,他们担心中国一旦取得对法战争的全面胜利,就会进一步增强中国人民反对外国侵略者的决心,清政府也可能不再如以前那样驯服了,而且危及自己在华的侵略利益。英外交大臣就曾说:“中国的任何胜利,一般都会对欧洲人发生严重后果。”因此,他们极力施加影响,迫使清政府尽快对法妥协。

中国加强边境管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是指陆上与毗邻国家接壤的我区县(市)行政区域。

边境管理区是指在边境地区划定一定范围并予以公布,实行特殊管理的区域。包括沿国(边)界的乡(镇)、农牧团场管辖区域及边境地带、口岸、边境通道、跨境经贸合作区、边境特别控制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旅游景区(点)等区域。

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边)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边)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第四条 自治区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建立党政军警兵民协调联动的边境管控机制,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控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有关边境管控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的投入,做好护边员补助、边防基础设施建设等边境管理经费保障工作。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境管理区社会治安管理、出入境边防检查、通行检查等职责。

外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边境地区涉外工作和国(边)界的界务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国土资源、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安边防部门、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以下简称边防部队)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守边护边的作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卫国(边)界、保护国(边)界标志和边防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边境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建立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协助开展边防管理工作。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边境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第十条 界碑、界桩或者其他表示国(边)界的永久性标志的设立、维护或者重建,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议或者议定书(以下统称协定)执行。第十一条 出入境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第十二条 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及其交通工具临时出入国(边)界的,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执行。第十三条 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的人员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参照出入境边防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进入跨境经贸合作区人员,应当持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规定的证件,并在限定的时间、地域内活动。第十四条 对外开放的口岸,可以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划定由口岸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会同口岸管理等部门提出,报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拆除、涂污国(边)界标志以及隔离、监控、警戒等边防设施;

(二)操控飞行器、空飘物等非法跨越国(边)界;

(三)在边境地带以广播、喊话、展示宣传物、强光照射等方式,影响国(边)界管理;

(四)在跨境经贸合作区中方区域内的隔离设施两侧,投掷、传递物品,或者接收、藏匿投掷、传递的物品;

(五)非法出入跨境经贸合作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实施的行为。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边)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边境管理区内跨境河流稳定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应当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七条 边境管理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的需要划定和调整,跨境经贸合作区根据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定划定和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边境管理区、跨境经贸合作区设立相应标志。

边境特别控制区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边防管理、反恐维稳需要划定和调整,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在特别控制期间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边境特别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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