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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制裁 (军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的区别)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14 02:20:15 分类:军事 浏览:190 评论:0


导读:军事制裁军事法从严,是指军事法的制定与适用比普通法更严格、严厉。这是因为:首先,特别法严于普通法是一条普遍的法则,而军事法属于特别法。其次,国家军事利益是国家最高利益之一,军事法...

军事制裁

军事法从严,是指军事法的制定与适用比普通法更严格、严厉。这是因为:

首先,特别法严于普通法是一条普遍的法则,而军事法属于特别法。其次,国家军事利益是国家最高利益之一,军事法严于普通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需要。

贯彻这一原则,一是要求军人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军事法赋予军人的义务,较之普通公民,标准高,要求严。军人不仅要履行普通法所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要履行军事法所规定的各种义务。二是要求对违反军事法行为的制裁,比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更严厉。军事法对军人违反职责的制裁规定,比普通法对公民的制裁规定要严格。而且,即使军人与普通公民犯相同性质的犯罪,对军人的处罚也重于对普通公民的处罚。三是要求对战争时期违反军事法的行为从重处罚。因为战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平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在战时,军人的违法行为,哪怕是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可能给国家军事利益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对战时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

1、军事法必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国家制定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所谓认可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简易程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俗和约定俗成的作法以法律效力。军事法律规范一旦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就发生普遍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必须强调指出:不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还是委任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都是以不同层次的国家代表的身份进行的。这是它们制定或认可的军事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因。

2、军事法律规范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强制力,有三层含义。(1)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警察、监狱、法庭等。(2)执行遵守含义,它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军事行政机关和专门执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一切机关、团体、武装力量、全体军人和社会成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3)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确保军事法律规范的执行和遵守。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成绩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以鼓励人们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

3、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必须包括整个国防、军队和战争等一切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凡属军事领域里的军事社会关系都应当划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现代军事领域是一个全球性的立体型体。它既包括国防建设领域、武装建设领域,又包括国际间的军事交往领域,还包括双边的武装冲突和多边的战争。而这些领域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现实范畴;既是一个时间范畴,又是一个空间范畴;既是全球范畴,又是一个星际范畴;如此等等。因此,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必须渗入到一切军事领域,而不能局限于军事领域的某个领域,它应当包括国防、武装力量、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

4、军事法必须具有自己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必须服从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和任务。但是,它必然要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和任务,否则,它也是不能存在的。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集中在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秩序方面。这是由军事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在国家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5、军事法是军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军事法律规范即军事行为规则,它是军事法的细胞。军事法作为一个部门,它是同类性质军事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在这个部门中,又按照各个法律规范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具体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划分成若干军事法的分支部门。我国军事法是一个体系,是指由不同的军事法律分支部门和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内容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认为,我国军事法的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军事基本法。我国的军事基本法应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二)军事组织法。《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等。(三)军事行政法。具体内容包括:军事指挥法规、教育训练法规、行政管理法规、政治工作法规、干部人事法规、军人优抚法规。(四)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五)军事刑法。《破坏军婚惩治条例》等。(六)军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刑事诉讼法》等。(七)军事经济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八)国防科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法》、《国防专利管理条例》等。(九)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十)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十一)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十二)军人优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法》、《军人家属优待条例》等。(十三)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界管理法》等。(十四)战时特别法。《军事管制法》等。(十五)战争法。其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公约、协议和战争法规、规则、规章制度及国际惯例等

军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的区别

国际制裁一般包括外交制裁、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等。

外交制裁,通常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外交领域采取主动行动,对另外一个国家予以惩处,以维护本国的尊严,或者公开表示本国政府的愤怒与不满。外交制裁是一种国家行为,仅限于外交领域,其做法须是和平、非暴力、约定俗成的,通常在外交交涉失败后采用这种方式。比较常见的方式有召回大使、断绝外交关系等。

经济制裁是指采用断绝外交关系以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一般认为,财政、金融、贸易、海运、航空,甚至军火贸易等领域的制裁均属于经济制裁。常见的方式有:贸易禁运、中断经济合作、切断经济或技术援助等。

军事制裁常见的方式包括军事封锁、武力打击、摧毁设施等。

外交制裁和经济制裁均属非武力制裁。联合国对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亚、海地、利比里亚、卢旺达、索马里、安哥拉反政府武装(安盟部队)、塞拉利昂、阿富汗及埃塞俄比亚等国进行了强制性制裁。

国际法上的制裁有单独的和集体的两种。单独制裁是由个别国家,主要是受害国,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施加有形的或无形的压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后果。单独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和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的方法是一致的,如报复、报仇、平时封锁,以及自卫(包括集体自卫)等自助行为。单独制裁可以是在道义、政治和舆论方面,如对不法行为进行揭露、谴责;可以是在外交方面,如断绝外交关系;可以是在经济方面,如对不法行为国实行禁运、抵货;也可以是在军事方面,如进行武力自卫反击。 集体制裁是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有组织的强制行动。集体制裁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形成的制度。依照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6条,国际联盟会员国如果不顾盟约第12条、第13条或第15条的规定而从事战争,应视为对联盟所有其他会员国的战争行为并应予以制裁。其他会员国应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上的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的一切交往,并阻止其他国家人民与该国人民间的上述交往。如果这些措施未能迫使违反盟约的国家放弃其违反盟约行为,国联行政院应向会员国建议派遣和组织军队以维护盟约。遇有此种情形,经出席行政院所有会员国(违反盟约的国家除外)的投票表决,可将违反盟约的会员开除出盟。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国联历史上这种制裁并未真正付诸实施。1931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侵华战争,国联行政院于1932年派遣调查团到中国进行调查,国联大会于1933年 2月24日全体一致(当事国一方日本除外)通过了调查团报告书。尽管该报告书多方迁就日本侵略、损害中国主权,日本仍悍然拒绝接受,并退出国联,而且更加疯狂地扩大对华侵略。国联未能进行一步对日本采取有效的集体制裁。1935年意大利法西斯侵略阿比西尼亚(今埃塞俄比亚),由于英、法的纵容,虽然国联行政院决定对意实行经济制裁,但未认真执行。1936年意大利公然吞并阿比西尼亚,国联大会竟在英、法建议下撤销对意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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