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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行为 (军事行为环保法规豁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19 03:20:20 分类:军事 浏览:180 评论:0


导读:军事行为在世界历史上以少胜多的逆天战事,近代中最著名的以少胜多战役,当然还是苏联将军朱可夫,面对十万关东军,这一战直接将日本人进攻苏联的意图彻底打消。这也导致日本在气急败坏的情况...

军事行为

在世界历史上以少胜多的逆天战事,近代中最著名的以少胜多战役,当然还是苏联将军朱可夫,面对十万关东军,这一战直接将日本人进攻苏联的意图彻底打消。这也导致日本在气急败坏的情况下,开辟太平洋战场,企图从海上开辟战场,达到与德国联军的目的。然而愿望是好的,现实很残酷,一个太平洋战场将日本活活打趴下。

虽然在世界历史上逆天的军事行为不多,不过在中国历史上以少胜多的战役却是多如繁星。先秦时期项羽巨鹿之战、三国时代的赤壁、官渡、夷陵之战都是,在中国创造出以少胜多的战役不在少数。

玉璧之战

今天要讲的是发生在南北朝时期的战事,自司马炎统一三国后,天下归于一统,可能是因为司马家做的缺德事有点多,因此司马炎的嫡子是一个低能儿,不过这个低能儿却是司马炎法定继承人,正是因为他,司马家爆发世上最著名的八王之乱。

八王之乱后,天下四分五裂,南朝相对比较安稳,只有宋齐梁陈四个朝代更替,不过在北方就有点悲催,一时间北方大地竟然涌现出十几个政权,前秦、后赵、后燕等等,当然最终这些政权都被取缔。

在北方最著名的便是北魏政权,北魏由鲜卑人创建,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拓跋宏是一个文成武治的皇帝,他在位时期立志统一天下,不过天妒英才,拓跋宏在出征之时病逝,拓跋宏死后北魏政权被分化为西魏、东魏。西魏由权臣宇文泰把持,而东魏则有高欢把持,两个政权分别不服气对方,高欢趁着宇文泰内部刚刚爆发叛乱,军力不足之时,集结二十万大军进攻西魏。

原本高欢壮志满酬,可是现实给他狠狠一击,玉璧之战可以说是高欢生平打的最失败的战斗没有之一,在人数、装备远远高于对手的情况下,高欢两次被守军击败。第一次玉璧之战高欢面对的是王思政,以及宇文泰城外的两万援军,王思政这个人早在镇守玉璧之前,便是一代名将,和高欢、宇文泰齐名,可是如今世道变了,他也只有屈居宇文泰手下,他的军事素养确实很高,面对高欢的进攻竟然抗住,第一次玉璧之战就这样以高欢的失败告终。

不过这并没有影响高欢进攻的决心,在王思政被远调,西魏军力不足情况下,高欢再次出军二十万,不过这次高欢败得更惨,因为西魏国内军力不足,因此玉璧城只能坚守,守城的西魏将领是韦孝宽,我们味道韦孝宽也是一员猛将。

不过在当时,韦孝宽还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子,第二次玉璧一战高欢便是败在韦孝宽的手上,当时进攻玉璧时东魏有二十万人,玉璧仅有数千人,可以说玉璧之战无论是从战术上还是人数上绝对是逆天的战斗。

陈庆之的“北伐战争”

当然除了玉璧之战,还有陈庆之的“北伐战争”,陈庆之是南梁国的大将,提起大将名号,大家肯定以为武力超群,然而陈庆之却是一个特殊存在,他不会武功,因此不得萧衍重用,尔朱荣窃取北魏政权后,元灏逃到南梁,想要依靠南梁将自己送上皇位。

不过萧衍并不看重元灏,但是看不上归看不上,起码的面子还是要过去,于是派他认为没什么本事的陈庆之前往。让萧衍没想到的是,陈庆之带着仅仅七千人竟然把北魏搅得天翻地覆,从南梁一路杀到北魏都城,一路上攻下北魏三十余座城池。只是最终因为元灏扶不起来,在大业未成之时,猜忌陈庆之,导致北伐失败,北伐失败后,陈庆之撤回南梁。

军事行为环保法规豁免

没有军事豁免权

刑事豁免权

豁免权的含义

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 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司法豁免权

 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 从国际惯例上看,民事(包括经济)的司法豁免权有限制和下完全性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至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管辖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如因私人的事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被告人反诉的,外交代表必须参加诉讼,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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