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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工作的目标要求 (三反机制的目标要求)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21 23:45:16 分类:军事 浏览:244 评论:0


导读:三反工作的目标要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三反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余项具体...

三反工作的目标要求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

《三反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余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机制;

密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发挥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作用,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主动防控风险意识和能力,拓宽反洗钱监测分析数据信息来源,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控机制,严惩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加强自律组织管理,提升社会公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意识。

扩展资料:

主要措施

《三反意见》提出健全预防措施、有效防控风险,其中最关键的措施就是加强反洗钱监管。反洗钱监管是“三反”工作的重要基础。

随着洗钱等非法资金活动的不断演变,反洗钱监管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不断扩大监管范围、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堵塞监管漏洞。为此,《三反意见》在加强反洗钱监管方面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

1、 强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作用,强化对反洗钱义务机构准入环节的合法性审查,加强反洗钱日常合规监管,在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相关要求,构建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

2、 提出适时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统筹考虑监管资源保障,近期要重点研究建立对非营利性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销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制度,探索适应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模式。

3、 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模式。强化法人监管措施,优化监管政策传导机制,突出反洗钱义务机构法人总部的重要作用,在法人总部层面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责任,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自主管理,建立对新产品、新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水平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4、  采取多种方式提升监管工作效率。突出防控风险为本,通过开展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查找高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加强监管投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促进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三反机制的目标要求

目的是: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等。

“三反”、“五反”运动是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的统称。

建国初,不法资本家为了牟取暴利进行违法活动。在资产阶级的腐蚀和影响下,政府机关里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现象严重滋长,有的干部堕落变质。

在1951年10月开始的增产节约运动中,揭发出大量的贪污浪费现象。中共中央于12月1日和12月8日,发表重要文件。从此,三反运动在全国展开。在三反运动中,又揭发出资产阶级不法分子同国家机关中的贪污分子密切勾结、从事犯罪活动的严重情况。

1952年2月上旬,五反运动首先在各大城市开始,并且很快形成高潮。1952年3月5日,中共中央规定了对违法资本主义工商户处理的基本原则: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

1952年10月,三反五反运动结束。“三反”、“五反”运动,打退了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扩展资料:

1952年4月,“三反”运动进入核实定案处理阶段,中共中央相继发出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处理小贪污分子的五项决定》。

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各级地方组织,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关于“严肃与宽大相结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一般从宽,恶劣从严”等方针和政策,对于在运动中揭发出来的犯有贪污、浪费错误的人员,分别作出不同处理。运动高潮期间,一些地区和单位曾发生逼供性的现象,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

1952年1月中旬,全国“三反”运动普遍展开,经过领导自我检讨、群众检举揭发、有贪污行为者坦白,“三害”问题的基本情况已大体清楚,运动的重点开始转入清查和打击严重的贪污分子阶段,即打“大老虎”阶段。

政务院财经委副主任李富春于1952年1月30日,在作报告时提出判定“大老虎”六条标准:

1、个人贪污一亿元以上的;

2、不满一亿元,但对国家损失很大者;

3、满一亿元以上的集体贪污案的组织者、主谋者;

4、贪污5000万元以上,性质严重,如克扣救济粮、侵吞抗美援朝捐款者;

5、坐探分子,与私商勾结盗窃经济情报,或利用职务自肥、使国家损失一亿以上者;隐瞒各级国家财产或官僚资本未报,价值在一亿以上者。

在打虎斗争高潮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过激情况,如:定出打虎指标,出现逼供、诱供、假供的情况,从而伤害了一些无辜者。中央发现苗头后,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1952年10月25日,“三反”运动结束。据统计,全国参加“三反”运动的达850万——900万人,受到处分的占4.5%左右,查出贪污1000万以上的10.5万余人,约占2.7%,绝大部分免于处分,部分给予行政处分。判处有期徒刑的有9942人,无期徒刑的有67人,死缓的9人,判处死刑的42人。

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关于结束“三反”的报告,“三反”运动宣告结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反五反运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反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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