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27 02:50:26 分类:军事 浏览:321 评论:0
我国现行宪法原来规定了三类非常法律状态:战争、动员和戒严。
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用紧急状态取代了戒严,紧急状态包括戒严但不限于戒严。这样,宪法规定的非常法律状态仍然保持三类,紧急状态、战争、动员。战争和动员问题依据宪法和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有关法律处理。至于戒严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继续予以保留为宜,以专门用于处理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这就是说,制定我国的紧急状态法,不再考虑如何处理《戒严法》涉及的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只需要设计一个衔接条款,与《戒严法》衔接。
第一,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紧急状态的决定,是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包括停止执行宪法、法律的某些规定,属于最高国家机关的核心职权,必须由宪法作出规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许多国家宪法都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类请求权。
第二,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宣布权是重要的程序权力,是紧急状态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条件。它不仅适用于进入紧急状态,还应当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中止、延长和终止。对于防止紧急状态决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这次制定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还可以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对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紧急状态,其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是不同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而宣布机关是国家主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宣布。
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