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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中医疗兵可不可以杀 (战争可以杀医疗兵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30 09:20:24 分类:军事 浏览:221 评论:0


导读:战争中医疗兵可不可以杀是的,不杀,是有规定的,其实虽然是站在非正义的一方,根据日内瓦公约是不允许杀害医疗兵的。《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

战争中医疗兵可不可以杀

是的,不杀,是有规定的,其实虽然是站在非正义的一方,根据日内瓦公约是不允许杀害医疗兵的。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公约于1906年、1929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2个公约扩充为4个,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4公约)。

目前,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4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在战时,敌对双方均应遵守,否则可以以战争罪、反人类罪起述。对个人可以通过国际法庭(大家知道的纽伦堡、东京国际大审判就是依据《日内瓦公约》的。目前的海牙国际法庭,把南斯拉夫内战各方政治、军事人员均起述判刑,如米诺舍维奇)判刑,被点名有罪的国家也声誉大损,极为狼狈,为人不齿。

在战争中,还有些不成文的规定,如:敌方不得冒充对方人员从事间谍活动(必须有确切的识别标志),否则,逮捕后可以处死(如二战“阿登”战役,德军冒充美军破坏,美军军服内未穿德军军服,被俘后不受《公约》战俘待遇,全部处死);军医不得从事反人道的研究、试验、战斗(如二战德国、日本很多军医从事谋杀、虐待战俘、平民的试验,全部处死;对失去战斗力的伤病员、俘虏不得虐杀等

德国人还是很遵守战场规则的,当时德国人的士兵证扉页上印了十条规矩,时刻提醒德国士兵要去遵守:

1.德国士兵在为胜利而战斗时,必须遵守侠义战原则。残暴与不必要的破坏是不可取的。

2.战士必须穿戴制服或佩戴特制的、易于辨认的徽章。禁止穿便装或不佩戴类似徽章的情况下投入战斗。

3.禁止处决投降的敌人,包括游击队员和间谍。法院会对他们依法处理。

4.禁止侮辱虐待战俘。将战俘身上的武器、地图及各类记录取走,但不允许动他们的个人物品。

5.禁止使用达姆弹,禁止将子弹改造成达姆弹。

6.红十字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对受伤的敌人给予人道主义对待,医疗人员和军队牧师要对受伤的敌人进行救助。

7.禁止伤害平民,禁止士兵抢夺或恶意破坏。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建筑和用于宗教、艺术、科学或慈善等目的建筑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只有在得到上级命令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征用居民服务等行动,并且必须给予补偿。

8.禁止进入中立区,飞机也禁止飞越中立区,禁止对中立区进行射击,禁止将中立区作为一切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的目标和工具。

9.如果德国士兵被俘,被问及姓名和军衔时,必须如实回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透露所在部队的名称,也不准透露任何德国军队、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信息。无论是威逼还是利诱都不得透露。

10.违抗命令者必须受到惩罚。敌人违背原则1到原则8时,必须向上级报告。只有得到上级指示时才可以实施报复行动。

战争可以杀医疗兵吗

是的,不杀,是有规定的,其实虽然是站在非正义的一方,根据日内瓦公约是不允许杀害医疗兵的。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公约于1906年、1929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2个公约扩充为4个,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4公约)。

目前,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4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在战时,敌对双方均应遵守,否则可以以战争罪、反人类罪起述。对个人可以通过国际法庭(大家知道的纽伦堡、东京国际大审判就是依据《日内瓦公约》的。目前的海牙国际法庭,把南斯拉夫内战各方政治、军事人员均起述判刑,如米诺舍维奇)判刑,被点名有罪的国家也声誉大损,极为狼狈,为人不齿。

在战争中,还有些不成文的规定,如:敌方不得冒充对方人员从事间谍活动(必须有确切的识别标志),否则,逮捕后可以处死(如二战“阿登”战役,德军冒充美军破坏,美军军服内未穿德军军服,被俘后不受《公约》战俘待遇,全部处死);军医不得从事反人道的研究、试验、战斗(如二战德国、日本很多军医从事谋杀、虐待战俘、平民的试验,全部处死;对失去战斗力的伤病员、俘虏不得虐杀等

德国人还是很遵守战场规则的,当时德国人的士兵证扉页上印了十条规矩,时刻提醒德国士兵要去遵守:

1.德国士兵在为胜利而战斗时,必须遵守侠义战原则。残暴与不必要的破坏是不可取的。

2.战士必须穿戴制服或佩戴特制的、易于辨认的徽章。禁止穿便装或不佩戴类似徽章的情况下投入战斗。

3.禁止处决投降的敌人,包括游击队员和间谍。法院会对他们依法处理。

4.禁止侮辱虐待战俘。将战俘身上的武器、地图及各类记录取走,但不允许动他们的个人物品。

5.禁止使用达姆弹,禁止将子弹改造成达姆弹。

6.红十字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对受伤的敌人给予人道主义对待,医疗人员和军队牧师要对受伤的敌人进行救助。

7.禁止伤害平民,禁止士兵抢夺或恶意破坏。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建筑和用于宗教、艺术、科学或慈善等目的建筑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只有在得到上级命令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征用居民服务等行动,并且必须给予补偿。

8.禁止进入中立区,飞机也禁止飞越中立区,禁止对中立区进行射击,禁止将中立区作为一切战争行为、军事行动的目标和工具。

9.如果德国士兵被俘,被问及姓名和军衔时,必须如实回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准透露所在部队的名称,也不准透露任何德国军队、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信息。无论是威逼还是利诱都不得透露。

10.违抗命令者必须受到惩罚。敌人违背原则1到原则8时,必须向上级报告。只有得到上级指示时才可以实施报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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