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03 09:55:18 分类:军事 浏览:316 评论:0
对于消灭黑社会,只有武警有这个义务,解放军并没有这个义务,武警是对内镇压暴动维护社会治安的,解放军是对外应对他国入侵的,武警受到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双重指挥,解放军只受中央军委指挥。但是在边远地区,尤其是边防上,武警在抓捕罪犯的时候可以请解放军协助,只是协助。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的,但特殊情况下,武警军官不仅有指挥权,解放军士兵还应当主动接受其指挥(包括技术军官及文职干部及职务较低的行政军官)。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四百一十八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一条: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上下级的定义同样在《内务条令》第六十一条:
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可见,虽然武警军官与解放军士兵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同样的《内务条令》约束下构成上下级关系,而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但是,根据《内务条令》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之规定:首长可以向部属下达命令,没有上级对下级下达命令应如何执行的规定,所以,上级无权对下级下达命令。
那么,六十一条规定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没有什么用吗?当然不是。《内务条令》第六十四条规定: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所以,根据《内务条令》第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武警军官无权指挥解放军士兵,但在战斗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当与武警部队取得联系或主动组织起来的队伍中武警军官的行政职务最高,应当主动接受其指挥。
同样情况,武警也应当接受解放军军官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