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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退伍老兵有优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09 06:50:21 分类:军事 浏览:224 评论:0


导读: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一是要打牢文化基础,二是要强化法制观念,三是要加强心理教育,提高心理素质。非战争军事行动对参与人员的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必须加强先进文化建设。一要注...

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一是要打牢文化基础,二是要强化法制观念,三是要加强心理教育,提高心理素质。

非战争军事行动对参与人员的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必须加强先进文化建设。一要注重打牢文化知识基础,特别是要加强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基本常识学习和各种技能训练,做到文武兼备。二要强化法制观念。我国目前制定颁发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70多部涉及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民兵要增强法制观念,在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过程中做到依法行动。三要加强心理学知识教育,提高心理素质。参加抢险救灾、制乱平暴、处突维稳等,环境恶劣,任务繁重,精神高度紧张,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要具备过硬的心理素质。因此,要通过有组织、多形式的心理教育和训练,掌握现代心理学知识,学会通过自我调节和控制生理变化以及自我心理暗示的手段来排解不良情绪。

中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是实行全民皆兵的重要组织形式。

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退伍老兵有优抚

自2017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百分之10。

持续提高军休干部离退休费、荣誉金等标准,中央层面下达军休安置经费475.4亿元。

扩展资料: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7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民政部召开2017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这3大民生待遇标准,都提高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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