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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不端行为 (军事不端行为包括)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27 01:28:21 分类:军事 浏览:411 评论:0


导读:军事不端行为你所讲的是指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具体是...

军事不端行为

你所讲的是指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具体是: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绝传递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指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军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九、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逃离部队罪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罪,是指私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一 根据刑法第4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按照刑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 四、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将部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遗失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一、虐待部属罪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虐待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事不端行为包括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分为五个方面的犯罪,即:危害国防安全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以及损害军队声誉方面的犯罪。 一、危害国防安全方面的犯罪1、妨害军事行动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阻 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所谓“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手段相威胁等方法设置障碍,阻止军人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 动”,是指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设置障碍,阻止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依法进行的作战、戒严、战备、训练、执勤等保障国家和国防安全的活动。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对武器装备(包括一般武器装备和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一般军事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 信进行破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三个罪名,即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所谓“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 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和部件。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 的,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 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 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所谓“重要武器装备”,是指战略导弹及其他导弹系统、飞机、直升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 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的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 所谓“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3、妨害军事设施保护区管理秩序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 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妨害军事禁区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罪。所谓“军事设施保护区”,是指国家对军事设施依法划区保护的区域,包括军事禁 区和军事管理区。所谓“军事禁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内,采取特殊措施加以 重点保护的区域。这个区域,可以是陆域、水域或者空域。所谓“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 划定的陆域、水域的一定范围内,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区域。如军用机场、港口、营区、训练场、试验场等。 二、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面的犯罪1、提供虚假敌情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 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时。所谓“提供虚假敌情”,是指故意向参战的武装部队提供捏造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敌军方面的情况。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部队贻 误战机,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后果等。  2、战时造谣惑众罪。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和个人目的,在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是指在战时,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并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蛊惑军心。 3、为逃离部队军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在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为逃离 部队军人提供隐蔽处所罪和为逃离部队军人提供财物罪。所谓“战时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在战时违反军人职责,为逃避作战义务而逃离战斗岗位的军职人员。所 谓“提供隐蔽处所”,是指为逃离部队军人提供可以藏身的地方。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为逃离部队军人多人次地提拱处所和提供财物等。  4、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在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和战时故 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军事订货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指采用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向军工部门或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是国防经济中体现商 品经济特点的一种军品交换方式。它是事先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达成的交易,这种合同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军品数量、质量、完成时间、交货与付款方式、价格等, 具有规范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所谓“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是指生产方有条件按时供货而故意拖延时间,是一种变相拒绝军事订货的行为。所谓“情节 严重”,是指造成军品供应不上,影响作战任务的完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这 种犯罪是在战时情况下,行为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事征用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指在战 时情况下,国家对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物力,依法强行调用和征购。如征用交通工具、物资等。所谓“战时拒绝征用”,即战时不履行军 事征用义务的行为。 三、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1、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和故 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谓“提供”,是指从制造、修筑、生产、修配到武装部队接受使用的全过程。  2、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这 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雇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煽动军 人逃离部队罪和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所谓“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采取蛊惑军心等手段,策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所谓“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 用”,是指故意聘请使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参战部队的军人,煽动多人逃离部队或者雇用逃离 部队军人多人,煽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等。   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该 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兵员征集法规,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依法应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征兵工作 中弄虚作假,谋求私利、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所谓“接送不合格兵员”,是指将身体条件、文化条件和政治条件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兵员接送到部队。所谓“情节严 重”,是指将有严重疾病或有犯罪行为的兵员接送到部队,以及接送多名不合格兵员等。 四、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这 种犯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征召罪、战时逃避征召 罪、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和战时逃避军事训练罪。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在军队现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谓“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 知,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所谓“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分别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具有服从征召、军事训练的义 务而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式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煽动他人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 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   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该 罪行是指在战时情况下或国家进行战争动员后,公民违反兵役法,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服役罪和战 时逃避服役罪。所谓“拒绝、逃避”服役,是指拒不履行或者有意躲避服兵役义务。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服兵役。煽动他人抗拒服兵役,以及经 过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兵役等。 五、损害军队声誊方面的犯罪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 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SPAN/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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