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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广告,演员潘粤明与企业为何都受重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6 20:30:06 分类:头条 浏览:171 评论:0


导读:  来源:法度Law  作者:赵果  日前,演员潘粤明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万余元。  上海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来源:法度Law

  作者:赵果

  日前,演员潘粤明为保健食品作广告代言,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5万余元。

代言广告,演员潘粤明与企业为何都受重罚?

  上海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属保健食品)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2021 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铪公司”)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推文,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21年7月22日,东铪公司删除上述广告。经统计,潘粤明违法所得25.788507万元。

  上海市监局认为,潘粤明系广告代言人,其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遂决定没收潘粤明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东铪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广告,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被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12.36万元。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表示:

  保健品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但保健品与药品又有着严格的区别。其区别要点在于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简单地说,其界限在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或者能产生疗效的,属于药品的范畴;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或者不产生疗效的,属于保健食品的范畴。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演员潘粤明违法代言保健食品,被罚 25 万余元,于法有据。下面来详细说下处罚理由及保健品的广告发布的合规要点。

  保健食品广告用广告代言人吗?可以随意宣传功效吗?能与药品比较吗?能说有治疗作用吗?

  都不能。在新广告法修改之后的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更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本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主要集中在:夸大保健食品对疾病的治疗功效,误导受众的知情和选择的主动权。因此保健食品广告,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制,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办法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2022年10月份,七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希望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各方主体认真学习《指导意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广告代言相关活动。吃的就是这碗饭,最起码,经纪人和法务团队要仔细研读这个指导意见啊。

  实习律师期间听老板说起过他客户某体育明星的经纪人就他服务的明星针对保健品代言的一个合同纠纷,代言的是一个减肥咖啡和奶昔的代言,该明星手持咖啡拍了几张照片在微博上进行了宣传。但我看新广告法出台之后,她微博上已搜不到了该条微博。这个明星还算比较爱惜自己羽毛的,连合同都是经纪人名义签的,反复询问有没有小蓝帽,相关批文能不能查到。

  今年6月份的时候,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开展,抓了一批保健食品从业者,但也有被误伤的,我正好做了某保健品从业者的辩护律师,通过搜集提交该企业合法生产有批文、宣传视频、产品包装等一系列证据,最终嫌疑人被取保,案件被不起诉处理。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沁涓律师:

  明星的收入与法律意识往往不成正比。前有吴某凡们的严重刑事犯罪,后有范某冰们的偷税漏税。现在潘某明们频频广告代言违法。明星们“诚心道歉”难以承载被大众辜负的信任。

  明星们频频不守法反映的是资本的高利与犯法成本低廉的严重不平衡。比如本案知名度尚可的潘粤明的一个代言收入就有25万多,远远超过普通老百姓一年辛苦工作的工资收入。

  建议提高明星违法成本。公众人物享受着较高的体面、荣誉、地位、财富,那么他们的社会责任就应更高。明星违法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所以应当对明星违法给与更高的惩处。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史波律师表示:

  “伯乐一顾,马价十倍”,是中国古老的“明星代言”。明星代言是一种“信任消费”,应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

  我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很多情况下,与代言的收益相比,代言的风险很小,明星代言频翻车但受到处罚不多,舆论风波过后继续营业。

  建议对明星代言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而明星应提升社会责任感,在代言前对产品、企业尽到审查义务,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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