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7 10:50:04 分类:头条 浏览:223 评论:0
来源:湖南高院
协议离婚时,
约定所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数年后男方母亲主张,
自己才是真正的产权人,
二人无权处理其房产。
女方遂诉至法院,
要求前夫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法院会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公寓414房(以下简称“414房”)归女方所有。同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王女士自2017年7月起一直住在414房中。
后李先生的母亲陈阿姨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诉请判令王女士返还414房并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414房确由陈阿姨于2015年以486008元购买,并于2016年办理预告登记手续,2017年陈阿姨收楼后将房屋交给王女士使用。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
王女士履行完前述判决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向其支付414房同等价值的赔偿款60万元。王女士主张,因其一直居住在414房,且在装修时出资10万余元,故其一直以为414房为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已按照法院判决将414房返还陈阿姨,并支付占有使用费1万余元,故《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已无法实现。李先生构成违约,应向王女士支付等额赔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违约损失赔偿60万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414 房属于陈阿姨的合法财产,王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归王女士所有,构成无权处分。在陈阿姨对二人无权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后,李先生仍通过微信向王女士表示“房子以后我会转给你的”,可见《离婚协议书》中414房归王女士所有的约定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因陈阿姨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李先生未取得处分权致使该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故李先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给予王女士与 414 房同等价值的赔偿。
法官提醒,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妄图通过虚假许诺骗取对方签订协议,再以无权处分为由不履行协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夫妻双方还应针对待分割财产的权属情况予以核实,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形,致使无从取得相应物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广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