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8 20:10:04 分类:头条 浏览:178 评论:0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河北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徐远航)
当事人:徐远航,男,1986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远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远航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徐远航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是公募基金管理人。徐远航自2020年7月13日起担任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系申万菱信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
二、徐远航因职务便利获取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
徐远航作为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的具体投资运营,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将“锦泓集团”纳入股票池的工作程序,4月13日开始申请交易“锦泓集团”,4月15日获得交易“锦泓集团”的许可后立即下达买入指令。此后,4月16日、4月19日基金持续买入“锦泓集团”,直至4月19日“锦泓集团”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达到6%。综上,徐远航知悉该基金拟交易“锦泓集团”、交易“锦泓集团”的时点、“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
三、徐远航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2021年4月15日至30日期间,徐远航利用与靳某1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向靳某1推荐“锦泓集团”,并传递“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靳某1利用上述信息指导靳某2通过“靳某2”账户,于2021年4月15日先于基金买入“锦泓集团”,并于4月21日至30日持续委托买入,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徐远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远航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