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9 20:30:02 分类:头条 浏览:154 评论:0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为所托管的每只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托管产品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此外,产品管理人为会计责任方的,商业银行应当复核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托管产品财务数据。
专家表示,《办法》正式公布后,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业务运作机制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业务运作机制,妥善保存托管产品财产的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对依赖产品管理人所提供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来源和免责情形。
此外,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其所托管的其他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商业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在认真总结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形成了《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促进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业务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实现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其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好《办法》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持续督促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商业银行托管本质是“财产保管”,相关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是我国首部适用于各类托管产品的监管法规,从托管业务的办理原则、机构准入、职责边界、管理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范,有利于托管行业的规范发展、托管业务的精细管理、托管风险的全面防控。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部方面则表示:“《办法》内容覆盖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各个方面,是新时期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指南。”
与此同时,建行资产托管业务部称,《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要求、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从内部管理上,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强化数据保护;从外部管理上,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托管产品和外部机构的尽职调查,强化风险隔离,规范外部机构营销宣传行为。
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此表示:“《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底线要求以及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从机构监管角度强化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性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他指出,《办法》正式公布后,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为“资管新规”制度体系添砖加瓦,进一步促进资产管理市场和资管业务健康发展。
在此,董希淼强调:“商业银行托管不是监管,也不是财产保全,其本质是一种‘财产保管’,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托管银行不等于资管产品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相关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不应借助托管银行品牌、声誉开展不当的营销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