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30 15:20:09 分类:头条 浏览:198 评论:0
近日,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团队代理的五位冠福股份(ST冠福(维权),002102)投资者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冠福股份应支付给五名原告的赔偿款合计约50.08万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投资者范围均是在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买入冠福股份股票,并且在2018年9月14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据悉,目前案件仍在诉讼时效期内,至2024年1月初届满。现在离诉讼时效期满,还剩一年,未参加者,仍可提起索赔。(ST冠福维权入口)
据臧律师介绍,此前,福州中院采取示范判决的审理方式,已作出同类案件的示范判决,该示范判决也获得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示范判决不仅支持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冠福股份提起的索赔诉求,还判决多名高管承担3%—100%比例不等的连带责任。其中,冠福股份的原实际控制人林文昌、林文智、林文洪、以及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荣华承担100%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其余多名受处罚的高管,虽未直接参与虚假陈述行为,但是法院考虑到这些高管没有勤勉尽责,在含有虚假记载的定期报告上签字承诺保真,结合他们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他们在3%-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来源于某投资者与冠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节选)
股民提起索赔诉讼,是在冠福股份2021年1月3日晚公告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福建证监局对冠福股份及多名高管作出的[2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冠福股份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ST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二)ST冠福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
(三)ST冠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福建证监局对 ST 冠福罚款30万元;对林文昌、林文智分别罚款60万元;对林文洪、张荣华分别罚款30万元;对黄孝杰、张光忠、詹驰、洪连鸿、陈国伟、周玉梅、郑学军等多名高管分别处以3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林文昌、林文智于2020年4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21年4月被监视居住。2021年9月22日泉州市公安局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这也就意味着,冠福股份原实控人林文昌、林文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臧小丽律师指出,当前,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信息披露违规成本越来越高,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追责的三重压力之下,加大追责力度有利于净化市场、保护投资者。
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5月18日,冠福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告发生变更,新控股股东变更为荆州城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新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冠福股份原实控人林氏家族持有的相关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导致丧失控制权。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近百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