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30 19:50:05 分类:头条 浏览:245 评论:0
关于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开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测评时,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九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合规意识,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