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30 22:40:10 分类:头条 浏览:229 评论:0
因违反私募法规,弘坤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董事长(简称“弘坤资产”)收到两张合计9万元的罚单。
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新增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事实,上海证监局分别向弘坤资产及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林某各开出4.5万元罚单,共计罚款金额9万元。
弘坤资产两大违规事实之一,是将股权类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定为R3,但实际风险等级应高于R3。
以公司自行销售并自评为R3风险等级的弘坤金鼎1号私募投资基金、弘坤长嘉1号私募投资基金和弘坤平湖联合1号私募投资基金为例,依照基金合同约定,上述基金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但上海证监局调查结果显示,部分产品最终投资标的还涉及收购地产物业或投资基础设施,流动性较差,实际风险等级应高于R3。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基金被推介、销售的部分投资者为风险测评评级C3的稳健型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基金的实际风险等级不匹配。
弘坤资产两大违规事实之二,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如弘坤资产旗下长嘉1号等16个产品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为网站、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弘坤资产汇聚2号私募投资基金等6个产品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为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方式。上海证监局调查发现,弘坤资产未按合同约定的上述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弘坤成长4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成长4号”)等4只基金产品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过,上海证监局调查结果显示,上述产品所投资的项目涉及多起弘坤资产与其关联方上海正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藏弘域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弘钛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联交易,均未在相应的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经上海证监局调查审理认为,弘坤资产及林某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且林某自2016年1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弘坤资产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弘坤资产及林某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