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2 10:40:05 分类:头条 浏览:387 评论:0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广珠(维权)(广东明珠)股票索赔案法院开庭审理,受损股民仍可起诉。
2022年5月26日,广东明珠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
广东证监局查明,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情形,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广东明珠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依据广州中院的开庭情况,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买入ST广珠股票,且在2021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广珠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