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09 05:20:04 分类:头条 浏览:161 评论:0
作者: 吕倩
经过1月7日多场隔空对话,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与投资人之间的矛盾逐步显现。
从目前的公开信息可知,作为锤子科技投资人、紫辉创投创始合伙人的郑刚主要不满于罗永浩表现出的“不够尊重”,简单粗暴地试图以AR创业公司细红线的零头股份,买下锤子科技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利。基于此,郑刚提出联合多家投资机构进行股权回购的动作,但截至目前,暂未有其他锤子科技投资方发表关于股权回购的声明。
一位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罗永浩不喜欢社交,能不见面就不见面,这一特质可能在前期的线上董事会与后期赔偿方案签署过程中,给投资方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舒服”。另外,此次被郑刚强调的股权回购条款,也是需要引起创业者重视的重点。
投资人隔空“炮轰”罗永浩
罗永浩于2012年创办锤子科技,并于2018年下半年爆发财务危机,欠下高达6个亿的债务。其后,罗永浩尝试了聊天宝、小野电子烟、“鲨鱼皮”等多项创业项目,但均铩羽而归,最终在直播带货领域杀出一条活路。2022年6月12日,罗永浩正式宣布“离开”交个朋友管理层,退出所有社交平台,创业AR领域。
而郑刚与罗永浩的“纠纷”起因在于后者AR创业公司细红线完成融资后,设置了一项给到过去锤子科技投资人的赔偿方案——公司预留5%的股权(投前),用于补偿锤子科技的众多老股东,其中老股东紫辉创投预计将通过3家公司累计获得约0.69%的股权,条件是紫辉同意放弃对锤子科技及其创始人的全部回购权利,如果在2022年11月底之前还未签署视为主动放弃该权益。
这份协议与沟通方式在郑刚看来难以接受,他称,“你不开会、不沟通、不信息对称,直接丢过来一个协议,让我们接受你这点股权,就要放弃几十亿的回购?你这是不地道、不体面、不道德。”
郑刚深夜在朋友圈发文指责罗永浩,称其三年不开股东会、董事会;做新公司融了5000万美元,本来是好事但不开会、不沟通、信息不对称,直接丢过来一个协议。郑刚还提到了同为过去锤子科技投资人的美团创始人王兴与猿题库创始人李勇,指责王兴对罗永浩的维护,提到李勇虽然签了协议,但也不满于罗永浩的做法。
同时,郑刚作为锤子科技投资人,回顾了罗永浩的手机创业,称其手机定位既不是低价策略也不是差异化策略,在东方广益政府资金进来后,突然转向TNT桌面计算,甚至最后评价罗永浩“莫名其妙的、从来不懂财富和成功怎样来的,永远一副清高但又需要钱的人的心态”。
7日午间,罗永浩针对郑刚的指责在朋友圈发文回应称:锤子科技每年都开了股东会。最后三年的股东会分别是在2019年12月23日、2020年8月1日和2021年4月25日召开的。但因为2018年年底开始,锤子科技的核心业务已经事实上瘫痪,这几年用锤子科技的主体所做的基本上也只有偿还供应商债务相关的事务了,所以公司开股东会的议程通常都很短,气氛也处理得不是很好。
针对此次纠纷重点的赔偿协议与比例问题,罗永浩称,征得投资人和合伙人同意后,新公司给投资过锤子科技的老股东们提供了投前5%、投后3.72%的股份,与之相关的条件和协议,也都是老股东们自愿选择签署或不签署的。虽然没有为此事开集体会议,但给锤子科技的所有老股东全都发了一模一样的邮件,并用微信一一做了确认,并没有“不沟通”和“信息不对称”。很多老股东都高兴签了字并对锤子科技表示了感谢,因为他们知道投资不是借款,投资的企业失败了就是失败了。所以这种对上一个创业项目失败后的补偿,本质上是因为不寻常的情感和道义,而不是通行的法理和逻辑。当然,因为跟LP交代之类的现实问题,也有一些老股东对此是不满意的,这方面,罗永浩称完全理解。
朋友圈发布后,郑刚在罗永浩该条信息下直接地回应称:罗永浩所谓的股东会他自己出现了吗?为何多次退出锤子科技股东群?“不道德”的是用新公司股权来要挟投资人放弃基本权利,且宣称“爱签不签”,固定期限之前不签强制视为自动放弃。
此外,郑刚表示,罗永浩6个亿的欠款是欠供应商的钱,其中字节跳动收购锤子科技资产付了3个亿,罗永浩直播带货还了2个多亿,但欠投资人的款项是15亿。这里面,紫辉占1.75亿,剩下的还有海通证券、苏宁、联创、蓝港等机构,但截至发稿,这些机构暂未发声。
投资协议怎么签
一场隔空“嘴仗”下来,作为争议重点之一的回购条款事项,是投资人与创业者均需重视的条款项目。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安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一般来讲,行业上要求进行股权回购的多为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四环节中,成功退出意味着整个投资的结束,投资者能够通过最终基金清算的结果计算收益,退出动作最为常见的为IPO退出、兼并收购退出和股权回购退出,相较于前两种方式的机会成本而言,股权回购退出可视为一种保本型退出,是在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确保基金能够及时退出的稳健型退出手段。因此,私募基金在进行股权投资时一般会在投资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内进行对赌,确保私募基金的顺利退出。在该等情况下,私募基金作为投资者实际上采取了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策略。
投资协议中是否添加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取决于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合意。实践中,刘安邦称,投资人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往往会要求添加回购条款,与目标公司和股东进行对赌,在触发回购条件后,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和其股东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权利,这样的安排赋予投资人退出机制,提升风险投资的效率,快速推进投融资双方的交易。
一般回购条款触发的条件包括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格IPO、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未能按约定完成特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目标公司创始人和股东承诺保证事项虚假,目标公司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如破产清算等,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
比如此次郑刚与罗永浩之间的协议,郑刚认为,锤子科技于2017年9月签署的D轮融资协议里写明了五年回购条款,即公司如果五年内没有实现IPO,需要在投资完成满五年赎回D轮投资人持有的股权,赎回价格需要按照年化5%收取股息。对于无法赎回的情况,协议中提到的一点是,如公司无法支付赎回款项,创始人应承担连带赎回义务。
刘安邦对记者表示,有些投资协议会约定附期限回购,如目标公司和股东应从投资后的第几年开始,分几年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此类条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易被认定为“变相的借贷”,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投资方在与目标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有权添加、定义回购条件,且双方签订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但应注意在与目标公司对赌、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时,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违反《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
此次引发郑刚不满的原因之一在于罗永浩方面以新公司股份作为赔偿协议,收回锤子科技时期签订的资方回购权。对于一方对回购权的赎回动作,刘安邦对记者表示,首先,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约定主张股权回购时,被投方须进行回购,但如果投资方的股权回购涉嫌抽逃出资等违反法律法规时,被投方可以不予回购;其次,投融资双方可以通过达成新协议的方式,如融资方以新公司股权为对价,撤销股权回购条款。
作为早期创业者,在面临来自资方的回购条款添加要求时,刘安邦称,创业者应结合项目所处行业风险和特征、创始人团队的实际情况,对股权回购条款进行限制,尽量提高行使股权回购权的门槛,就股权回购责任限制范围、方式和边界进行多轮磋商、博弈,争取投资人一定程度上妥协。
另外,在约定回购股权款的计算基数时,刘安邦表示,创业者应明确回购基数是投资额、公司净资产、股权估值还是预期利润,保证双方对股权回购金额有具体预期。为减轻融资方责任,可以调低公司估值,以实际投资额、公司净资产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