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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病门诊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17 06:00:08 分类:头条 浏览:2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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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马媛媛)近日,潍坊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公平普惠保障参保人员基本门诊医疗需求。

  根据《通知》,潍坊市进一步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2024年1月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前保持不变,2024年1月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其中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全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全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灵活就业人员自2024年1月起,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7%或8%,9%或10%缴纳医疗保险费。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通知》提出,完善职工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在一(含一级以下)、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500元、800元。在职职工202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00元,退休人员提高2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超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通知》明确了管理与监督各项措施,要求加强部门密切配合,对门诊过度诊疗、不合理用药和利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以及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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