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2 23:25:07 分类:头条 浏览:317 评论:0
互联网内容的版权保护正面临着侵权的日益隐秘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问题。这是一个“侵权”和“反侵权”持续胶着、拉锯和对抗的博弈过程。
文|张剑 编辑|郭丽琴
来源:财经E法
内容产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十余年,网络视频、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等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迭代。伴随产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保护体系不断健全。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持续出现是行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正如在互联网视频刚刚出现的时候,用户们不会想到,智能手机端的竖屏短视频会受到追捧。各类打怪游戏风靡之时,游戏玩家也没有预料到,沙盒、卡牌手游已经成为网游主流。
互联网内容产业的飞速发展,也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互联网内容的版权保护正面临着侵权的日益隐秘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问题。这是一个侵权和反侵权持续胶着、拉锯和对抗的博弈过程。
数据显示,十八大以来,各级版权监管部门查办侵权盗版案件4.06万余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1.26亿件。“剑网”行动是其中的代表性举措。从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先后联合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连续18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针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截至2021年,“剑网”行动删除侵权盗版链接809万条,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101起,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0076个,将3029家大型网站纳入版权重点监管,网络版权环境日益清朗。
知识产权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亦需知识产权制度的与时俱进和保驾护航。
01
十余年,年年有“重点”
对于侵权,打击治理是主基调。十余年来,专项打击治理从未间断。梳理这十余年的打击治理可以看到,每年都有重点针对的领域和问题,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的思路贯穿始终。
2009年—2015年
2009年是中国网络视频行业一个重要年份。这一年,网络视频行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获得集中讨论,包括盈利模式,侵权盗版、行业机制以及发展方向等。时至2022年,这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2009年1月,激动网联合近80多家版权方宣布联合组建“反盗版联盟”,将矛头指向盗版视频网站。当年7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对6家视频网站提起162件诉讼,索赔1620万元。同年8月,央视网和凤凰网携手上海文广、北京电视台等成立网络视频版权保护联盟。从纷争内容看,焦点都是版权问题。
2010年7月21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在全国正式启动,国家版权局对外介绍“剑网行动”的相关情况时表示,剑网行动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的迫切要求。如何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创新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已经成为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保障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开展剑网行动,就是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作为版权执法的重中之重,以查处大案要案为手段,进一步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以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11年,图书版权网络平台侵权问题集中爆发,首当其冲的平台是百度文库。同年的3月15日,包括韩寒、慕容雪村等在内的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合发表《“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3月30日,“出版业与作家反侵权同盟”发出《树欲静,而风未止——出版业和作家群体反侵权同盟联合声明》。国家版权局介入调查处理百度文库事件,并约谈百度高层。2011年7月26日,国家版权局就百度侵犯著作权,对百度作出行政处罚。
2012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三家部委牵头增加为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开展,继续开展视频网站主动监管工作,加大对本地有影响的各类提供视频内容、搜索链接、存储空间服务的视频网站的监管力度。同时,针对电商平台上侵权盗版书籍盛行,明确要求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有影响力的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
2013年,反盗版再次聚焦网络视频。当年11月13日,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在京启动,优酷土豆集团、腾讯视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美国电影协会(MPAA)等联合发布“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向法院起诉百度、快播的盗版侵权,百余起案件获得立案。就在这一年,国家版权局认定快播公司构成盗版,处以25万元罚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14年,今日头条被指责大量侵权转载新闻信息,国家版权局立案调查。今日头条随后发布声明称,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根据版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加强管理……明确对稿源“先授权、后使用”,“未授权、不使用”的原则,积极发展与传统媒体的多形式合作,充分体现对媒体版权的尊重。
2015年的反盗版重心指向网络音乐领域,2015年1月29日,中国网络正版音乐促进联盟成立。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在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也被称为史上“最严版权令”。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信息,通知发布后,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了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
2016年—2022年
2016年,网络文学与网盘治理是重点工作。2016年,国家版权局将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列为“剑网”行动重点任务,集中力量进行严厉整治。2016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正式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黑白名单制度”,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网盘曾是很多用户进行网络内容分享的重要渠道,很多云盘的分享功能已经偏离了云端存储的核心功能定位,使得云盘成为非法资源站存储侵权内容的集散地。2016年3月开始,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工信部等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UC网盘等先后关闭。
2017年,针对应用程序(下称“App”) 商店和App提供者未经授权擅自发行和传播新闻、文学、影视、动漫、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了对聚合类App、网络电视棒及电视机机顶盒关联的App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版权执法部门查办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如天津、江苏、广东等地先后查办了“吉吉影院”网、“迅播影院”网、“手机看电视直播”网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
2018年,治理新闻转载侵权问题成为重点工作,当年,国家版权局严厉打击网站、应用程序、自媒体、新闻聚合类平台未经授权转载、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等侵权行为,着力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在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针对网络转载领域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集体约谈了趣头条、淘新闻、今日头条等13家网络服务商。2018年12月15日,30多家主流财经媒体还发起成立“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该联盟旨在将各财经媒体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新闻作品的行为,保护财经媒体版权。
2019年,《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电影上映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盗版资源,这些盗版行为给当年春节档电影造成的票房和正片视频平台损失约7.87亿元。“剑网2019”专项行动重点行动之一就是开展院线电影网络版权专项整治。
2020年,治理方向开始聚焦“规则”,滥用“避风港”规则实施侵权被重点整治。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和人们对短视频平台的青睐,短视频平台也成为网络侵权的多发领域。侵权表现为未经授权复制、表演、网络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而短视频平台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针对上述情况,2020年6月,“剑网2020”专项行动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院线电影网络版权专项保护,严厉打击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通过流媒体软硬件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其中明确提出,严厉打击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整治以短视频形式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
2021年,短视频版权治理力度加大。当年初,短视频“切条”、“搬运”影视剧再次引发全行业呼吁。4月9日,超过70家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和影视行业协会等发布联合声明,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4月,国家电影局表示,将坚决整治“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行为。2021年6月,“剑网2021”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领域就包括,加大短视频版权治理力度,重点打击公众账号经营者未经授权对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制作短视频,以及未经授权复制抄袭短视频并上传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等行为。
2022年,强化短视频、剧本杀版权监管成为重点工作。截至2021年,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9.34亿。2022年9月,“剑网2022”专项行动明确提出对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进行专项整治。另外,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专项行动还强化了对NFT数字藏品、“剧本杀”等网络新业态的版权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音乐、动漫、游戏、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通过网络售卖盗版剧本脚本,未经授权衍生开发剧本形象道具等侵权行为。
02
版权保护的制度演进
聚焦重点问题,有针对性进行日常巡查、执法,开展专项行动,已经成为治理工作的常态。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也呈现出不断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探索、建立制度措施,运用新技术,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不断提升治理效能,成为另一项重要工作。一直以来,各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举措也处于不断进展中。
1、重点网站(平台)监管
在2010年,网站是互联网的主要端口。当年,国家版权局开始将规范重点网络企业和网站使用作品行为放到突出位置,加强对有影响力的网络企业和网站的版权重点监管,加大对网络影视、网络文学、网络新闻转载等涉及作品授权使用问题的主动检查力度。一方面,对重点网站的影视、文学等版权作品的传播情况进行主动检查,另一方面,帮助网站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App成为主要互联网端口。2018年,监管部门又把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哔哩哔哩等热点短视频应用程序纳入重点监管,一方面重点打击短视频领域的各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引导短视频平台企业规范版权授权和传播规则,构建良性发展的商业模式。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版权重点监管,将3029家大中型视频、文学、音乐、新闻网站等纳入版权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进一步完善公示、约谈、警示制度,要求网站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下线无授权作品,推动权利人方与网络服务商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通过重点监管,提高了网站(平台)的正版率,有效带动了其他领域网络版权状况的改善。
2、“通知-删除”规则及演进
“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出现于1998年美国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采纳了这一规则。早期的互联网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聚焦在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自己负责监控网络,网络服务商负责接收通知、移除侵权内容。这一规则在网络内容平台,乃至电商平台都被广泛采纳和使用。
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出现,网络侵权也变得常见而多样。网络平台侵收到权利人预警函之后,删除成效不佳,致使平台内侵权内容仍大量存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局限性愈发明显,现有规则体系已无法真正实现著作权人与平台之间的保护平衡。
近年来,国内立法层面在这一规则的认识和运用上,也逐渐开始改变。2018年,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第42条和第45条对这一规则进行了改造;扩充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必要措施”的种类。《民法典》第1195条和第1197条也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黑白名单”制度
虽然“通知—删除”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打击侵权盗版的作用,但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盗版问题仍然十分严重。2016年国家版权局以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为切入点,开始探索“黑白名单制度”。
2016年11月,在《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第11条中明确提出,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网络文学作品重点监管“白名单”。一方面,将那些从事侵权盗版的网站纳入“黑名单”,解决“只管乖孩子,不管坏孩子”的瓶颈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公布重点监管作品“白名单”,明确热门文学作品的授权链条,解决版权纠纷中的“明知”“应知”问题。希望通过尝试推行“黑白名单”制度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网络文学版权使用传播的长效机制。
4、压实平台责任
不管是互联网初期的网站,还是移动互联时代的App,平台是内容的聚集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场景在变化,平台角色也在转变。学界、业界有一个共识:网络平台已经不仅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很多时候已经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根据收益与风险一致的规则,网络平台企业应当适用新技术,积极承担注意义务。同样,网络平台所应采取的保护版权的必要措施,也需要多角度理解。
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2021年5月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2021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发布会上,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站平台是网络信息内容的交流传播渠道,明确提出“四个强化”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
2021年6月1日,国家版权局举办的2021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中宣部副部长张建春在大会发言时指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新闻、短视频、直播等领域的侵权盗版乱象,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推动互联网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网络版权保护的主动性。为了促进网站平台自我规范管理,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1年9月1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的意见》,引导推动网站平台准确把握主体责任。
从总体趋势来看,网络平台所呈现出的平台属性和产业特征要求其承担更高的侵权注意义务。
5、惩罚性赔偿
网络侵权维权,诉讼是主要手段。从司法实践看,版权方取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被司法认定,已经没有太大难度。侵权行为成立,该如何赔偿,除了赔偿,是否该对侵权行为处以惩罚性赔偿,以威慑侵权行为,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总体来说,惩罚性赔偿已经日益获得认同并被逐步运用于司法实践。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自3月3日起施行。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基数计算、倍数确定等作了明确规定,涵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全部要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开始实施。新版《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亮点,便是在责任承担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说,随着我国相关立法和审判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推进,在版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已经成熟。
2021年12月27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第25项工作再次强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惩罚性赔偿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维权成本高,维权难的局面,有效打击侵权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