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20 23:00:08 分类:头条 浏览:20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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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东方日升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微信朋友圈调研”事件,1月20日告一段落。
公司公告,于近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称,后续拟制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信息披露的培训与教育。
1月11日,媒体报道东方日升中层员工庄某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公司储能业务订单情况,并与券商卖方研究员互动,讨论关于公司产品成本、交付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引起投资者质疑信息披露违规并被多家媒体报道。深交所迅发下发关注函,很快公司进行了回复,而员工庄某被东方日升内部严重警告,一次性扣除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度晋升资格等。
信披违规吃到监管警示函
东方日升员工的“朋友圈调研”事件,坐实一不小心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
根据宁波证监局这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年1月9日,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宁波证监局认为,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称,收到宁波证监局的《决定书》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同时,不断加强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表示,将组织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包括证券部相关人员等)对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专项学习,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信息披露的培训与教育,并不定期地组织信息披露相关的学习和执行情况的考察,尤其在个人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信息发布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对外发布流程、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避免对投资者的误导,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涉事员工已被内部处分
1月11日,一张“Leon Chuang东方日升”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在光伏圈流传。根据流传的截图,其转发了《15GWh!宁波双一力与海辰储能签订三年电芯供应战略合作协议》并点评表示:“发力储能,我们认真的,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
当被卖方研究员问及组件产品的成本价时,其回复称,“按照硅片报价5.1元/片,电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组件非硅成本0.6元/瓦,差不多是如您所说(指1.2-1.3元/瓦时),这是电池+组件一体化。求推荐、支持。”
截图流传开来后,投资者质疑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亦有多家媒体报道。
1月12日,东方日升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称,发布该朋友圈的是公司员工庄英宏,在公司的职务为组件事业部全球市场总监,系中层管理人员。庄英宏于2023年1月9日21时32分许发布上述言论,于当晚22时30分许删除。
1月12日早间,深交所还是迅速向东方日升下发了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朋友圈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该关注函强调,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样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1月16日,公司回复关注函,承认“庄某通过其朋友圈向特定对象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庄某所述的在手已签订单数据并非公司实际储能业务双签订单数据,存在口径的差异。庄某的上述不当的个人行为给媒体及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对此,公司表示诚挚的歉意。”
针对该事件,公司称高度重视、坚决整改,已采取及拟采取四项措施整改。其中庄某被内部问责,“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于2023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员工庄**违纪处理的内部通报,决定对庄**(工号R-21728)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性扣除绩效工资,2022年度综合考核等级不高于B等,取消当年度晋升及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