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29 02:50:03 分类:头条 浏览:210 评论:0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王竹萌
房地产公司私自改造户型,将公摊面积中的卫生间划归他人,业主是否可以索赔?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实际构造与规划设计不一致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经济损失1000元。目前,相关部门已责令开发商按规划设计恢复原状。
法院查明,2016年10月,刘女士购买了一处商业用房,房屋总价款53万余元。楼层产权分户平面设计图显示,房屋所在楼层应有两个公共卫生间。验房时刘女士发现,房地产公司竟将其中一个公共卫生间和部分走廊面积“赠送”给了另一个户型的业主。
刘女士认为,楼层缺少一个卫生间,不仅日常通风受到影响,还造成了公共卫生间不能使用的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房款两万元,并赔偿因公用面积被侵占而造成的通风不畅、使用不便等损失1000元以及物业费损失2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房地产公司改变原有设计规划,将公共卫生间及相邻的部分走道进行封闭,并将其作为相邻房屋的一部分,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无法认定刘女士就该部分面积实际支付了相应房款。针对刘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房款并赔偿物业费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房地产公司违反购房合同中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私自改造户型,导致房屋实际情况与设计平面图不一致,实际上已构成违约。
法官提醒,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验房过程中,要注意是否有公共区域被改造、影响日常生活的情况。房地产公司不能以业主所有的个人区域未被影响为由,任意改造公共区域,其销售的房屋实际构造应当与规划设计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