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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朋友圈秀订单成信披违规事件!光伏龙头收监管警示函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29 08:50:04 分类:头条 浏览:234 评论:0


导读:  来源:期货日报  近日来,因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朋友圈“秀订单”一事,光伏圈龙头企业东方日升接连收到监管罚单。  1月28日,宁波证监局官网披露的一则《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

  来源:期货日报

  近日来,因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朋友圈“秀订单”一事,光伏圈龙头企业东方日升接连收到监管罚单。

  1月28日,宁波证监局官网披露的一则《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东方日升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因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员工在朋友圈秀订单成信披违规事件!光伏龙头收监管警示函

  宁波证监局表示,东方日升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则上市公司员工的朋友圈内容如何成为了备受市场和监管关注的信披违规事件?据监管函披露,此事起源于1月9日东方日升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随后1月11日,相关事项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也引发了来自市场的诸多质疑。

  据悉,监管函中提到的“肇事者”庄某实际为东方日升组件事业部全球市场总监庄英宏。1月9日21时32分许,庄英宏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了双一力储能公众号发布的“15gWh!宁波双一力与海辰储能签订三年电芯供应战略合作协议”文章,并配以文字“发力储能,我们认真的,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

  随后,卖方研究员朱玥在该条朋友圈下与庄英宏进行了简单评论与回复。当朱玥询问:“贵司组件成本是不是只有1.2—1.3了”时,庄英宏回复称:“按照硅片报价5.1元/片,电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组件非硅成本0.6元/瓦,差不多是如您所说,这是电池+组件一体化。”同时庄英宏还补充说:“求推荐,支持。”

  而后,庄英宏于当晚22时30分许删除了在其该条朋友圈下其与朱玥的相关评论对话。

  虽然朋友圈留存的时间不长,但其内容还是被有关媒体捕捉到并迅速曝光。就此,东方日升于1月12日就相关媒体报道发布澄清和致歉公告,将涉及的有关言论的具体情况、公司储能业务订单情况及电池组件非硅成本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告称“庄英宏发布的相关言论均系其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立场。”“庄英宏所述‘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为其与公司储能业务相关同事交流了解后作出的个人理解,口径为公司双签订单量与意向在谈订单量的合并量。”

  对于本次事件,深交所也在12日早间迅速下发关注函,要求东方日升回应朋友圈发布的相关信息是都属于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否违反了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对此,东方日升在随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表示,庄某在朋友圈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其在转发文章时的配文“发力 储能,我们认真的,23 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即公司储能业务订单情况;二是其在与卖方分析师的评论与回复中发布“按照硅片报价5.1元/片,电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组件非硅成本0.6元/瓦”,即公司电池组件非硅成本情况。

  “其中,庄某所述的储能业务订单情况虽然属于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但并不是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准确反映。而庄某回复的电池组件非硅成本数据则与相关行业公开数据一致,因此该信息属于公开市场上行业内的普遍观点,而非公司的成本数据,不属于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其公告称。

  东方日升还表示,庄某通过其朋友圈向特定对象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庄某所述的在手已签订单数据并非公司实际储能业务双签订单数据,存在口径的差异。庄某的上述不当的个人行为给媒体及投资者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对此,公司表示诚挚的歉意。未来,公司将继续通过内部培训、风险提示等多种措施,强化公司相关内部人员对于信息披露合规和底线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员工的信息披露合规意识、履职能力以及专业化水平。

  此外,东方日升也对这名组件事业部全球市场总监进行了处罚。其公告显示,针对此次不当言论事件,公司已对庄某进行内部问责,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于1月12日发布关于员工庄**违纪处理的内部通报,决定对庄**(工号R-21728)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性扣除绩效工资,2022年度综合考核等级不高于B等,取消当年度晋升及评优评先资格。

  1月17日,深交所再向东方日升下发监管函,指出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据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有业内人士告诉期货日报记者,信息披露作为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重要桥梁,深刻影响着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近年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不断推进,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做到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力求将信息披露做到规范、完整和准确,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市场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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