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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公司年会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08 02:00:04 分类:头条 浏览:226 评论:0


导读:  转自:劳动午报  每逢岁末年初,很多用人单位都要举办年会,一方面庆贺新年、表彰已经取得的成绩,同时展望一下今后的发展规划,进一步凝聚职工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可是,举办年会也...

  转自:劳动午报

  每逢岁末年初,很多用人单位都要举办年会,一方面庆贺新年、表彰已经取得的成绩,同时展望一下今后的发展规划,进一步凝聚职工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可是,举办年会也容易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譬如,职工在参加年会途中或散场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或在年会中不慎摔倒或醉酒身亡怎么办?发生此类事故的职工是否构成工伤?针对此类问题,本报近日特邀专家对3种情形进行了详细的法理剖析。

  【情形1】 参加年会,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2023年春节前,公司通知卢先生等员工在一个周日的晚上6时到一家酒店参加年会,年会上有表演、抽奖、晚宴等环节。公司在通知中要求员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参加者自行解决来回交通事宜。当晚,卢先生参加了年会,在年会结束后又自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卢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住院,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

  卢先生想知道自己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点评】

  卢先生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规定对于什么是“上下班途中”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本案中,年会虽然由公司组织,但员工可以自行决定参加与不参加。也就是说,员工参加与不参加年会不具有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即使到会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当然也不属于上下班的范畴。因此,卢先生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情形2】

  在年会上跳舞,不慎摔伤是否构成工伤?

  今年春节前,为强化员工的团队精神,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肖女士所在公司利用一个周二的下午,在公司礼堂举办庆新年会。在通知,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年会,不准请假、迟到、早退,并由专门人员负责考勤。肖女士按要求到会后,在进入跳舞环节后高兴地拉上同事跳了起来。可是,在兴致正高时,肖女士不慎摔倒受伤。

  近日,伤愈出院的肖女士想让公司为她申请工伤认定,但被拒绝。她想知道自己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点评 】

  肖女士受到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若公司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其可以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公司系在上班时间、于公司礼堂举办年会,且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并明确要求员工不准请假、迟到、早退,甚至还安排了专门人员负责考勤,所以,这样的年会虽然与员工各自的具体工作无关,但其已经成为公司工作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肖女士在跳舞时因地滑不慎摔伤无疑属于工伤,公司应当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情形3】

  自行过量酗酒,因醉酒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在欢度春节这个喜庆时刻,古先生一家于近日办了一起丧事。原来,古先生所在公司在临近2023年春节到来之即,通知古先生等员工到一家酒店参加公司年会。年会进入晚宴阶段后,古先生不顾同事劝阻,一再酗酒。也许是太兴奋了,古先生在席间乘人不注意,偷偷拿起半瓶酒一饮而尽。由于烂醉又瘫倒在地,公司领导发觉情况不妙,立即与其他同事将古先生送往医院救治。治疗一段时间后,古先生最终因严重酒精中毒死亡。

  古先生的家属询问:这种情况能否按照工伤进行处置?

  【点评】

  古先生的情况不构成工伤,不能按照工伤进行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上述规定,古先生系在年会晚宴中不顾同事劝阻酗酒,甚至乘他人不注意的情况偷拿酒喝,最终导致自己烂醉如泥并因严重酒精中毒等死亡,这种情形当然不属于工伤,不能按照工伤对待。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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