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13 00:50:03 分类:头条 浏览:248 评论:0
转自:劳动午报
常律师:
您好!
由于我2022年的年假一直没休,便向公司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却以我未提出休假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年假为由,拒绝向我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单位安排您休年假是您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以您未主动提出休年假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若单位安排您休年假,您因自身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单位可以只向您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否则,单位应当按照您日工资收入的300%向您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已支付的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