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5 00:00:09 分类:头条 浏览:30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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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朱成祥 每经编辑 魏官红
12月4日,ST宏达(维权)(SZ002211,股价2.82元,市值12.20亿元)披露公告称,公司于12月2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件显示,隋田力及ST宏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ST宏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涉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涉嫌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其中,隋田力作为ST宏达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并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证监会拟决定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杨鑫作为ST宏达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有内部控制和实时监控义务,未勤勉尽职,包括未及时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是宏达新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和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拟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乐美彧作为ST宏达时任财务总监,组织、参与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未对评估资产组及时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是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拟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上市公司ST宏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于该处罚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ST宏达表示,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中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据悉,上述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均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款。这意味着,ST宏达初步判断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的情形。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77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