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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又见银保监整肃银行表外业务,6个“不得”有啥影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5 18:40:06 分类:头条 浏览:294 评论:0


导读:  要览君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12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罕见!又见银保监整肃银行表外业务,6个“不得”有啥影响?

  要览君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12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六个不得”

  01

  商业银行应当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表外业务合规审查,将全部表外业务纳入合规管理。未经合规审查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02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各类表外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03

  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04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

  05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的合作机构、产品实行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不得销售任何第三方产品。零售类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06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应当遵守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投资范围、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相关监管要求。

罕见!又见银保监整肃银行表外业务,6个“不得”有啥影响?

  记者了解到,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2011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规范。近年来,随着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指引》已难以适应表外业务的监管与管理需要,亟待更新和完善。为规范表外业务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保监会金融管理部门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针对各类具体表外业务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规定,涵盖了传统表外、理财、代理代销等各类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

  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记者发现,除了商业银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强调“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优化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规则,在审慎经营、压力测试、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增强风险识别和缓释能力,提升业务弹性。二是进一步优化表外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职责,完善内外部审计规定,增加会计部门职责要求。三是根据各类表外业务的具体规定,更新同步了相关要求,对各类业务提出更为细化和有针对性的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47条,分为总则、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01 明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

  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原则,确保表外业务风险可控、合规经营。

  02 提出表外业务治理框架

  明晰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对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03 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

  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

  04 提出信息披露要求

  对披露内容、频率、形式,以及合作机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升业务透明度。

  05 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对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办法》,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具有四个特点。”秦农银行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分析道。

  一是分类更加完整。《办法》根据是否承担信用风险以及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其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四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二是原则更加明确。《办法》提出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风险为本等三条原则,每条原则都切合表外业务发展实际,针对性较强。

  三是监管更加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其中,在第十六条提出“风险限额”要求,第三十三条提出“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金”等要求,总体上更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四是要求更加具体。如《办法》在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界定与分类更加合理,管理和监管框架更为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规范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实现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来源:行长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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