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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施行 项目“命中率”成关键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6 01:50:04 分类:头条 浏览:322 评论:0


导读:  每经记者王海慜    每经编辑赵云      12月2日,证券业协会官网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每经记者 王海慜    每经编辑 赵云    

  12月2日,证券业协会官网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证监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业协会指出,《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完善证券行业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

  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此外,协会将评价结果报送证监会,同时抄送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从评价体系来看,如果投行想拿高分的话,不是项目做得越多越好,而是取决于项目的“命中率”等因素。因为如果项目被否、撤回比例也比较高的话,那得分很可能也不会好看。

  “命中率”关系评价结果

  具体而言,投行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评分进行必要调整。

  根据此次配发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保荐业务)》,其中执业质量评价的计算方法为试点期间执业质量项目平均分*60%。项目平均分为评价期内证券公司所有参评项目执业质量评价合计分数除以参评项目的数量。而单个项目评价采用扣分方式,在项目执业质量基准分值上根据扣分标准进行扣减,直至0分,项目基准分为100分。

  尽管扣分项多达10大类,但只要触发“保荐项目未通过上市委或发审委审核,不予核准或注册”“因初审环节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撤回”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会被直接扣掉100分。而保荐项目因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后撤回,都会被扣掉60分。

  此外,保荐机构因保荐项目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保荐项目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保荐机构因保荐项目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因素也会导致保荐项目被重扣。

  业务管理评价的计算方法与执业质量评价较为类似,由所有参评项目业务管理评价合计分数除以参评项目的数量计算得出。单个项目基准分为20分,但只要项目未通过上市委或发审委审核,不予核准或注册,就会被直接扣完20分。此外,证券公司因投行项目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或者相关人员因投行项目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或者因投行项目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都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扣分,最多能被扣20分。

  根据上述评价方法,券商A一年只报了一单项目,而且这单项目顺利过会,且在执业质量、内控、项目管理等方面没有什么问题;券商B一年报了三单项目,但只有一单项目过会,另外两单被否或者被撤回。那么,在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上,券商A的得分大概率要高于券商B。

  推动券商投行业务转型

  某头部机构投行人士认为,根据《办法》的评价办法,未来很有可能出现一些小券商的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得分要高于大型机构的情形。

  证券业协会表示,《办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强化合规经营,采取差别管理,配合审核部门建立执业声誉约束与激励机制,推动行业机构从“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提升自律管理工作效率。通过评价结果对机构进行动态分类,供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自从注册制逐步在A股市场落地以来,各大保荐机构项目的过会量、过会率都较以往有所提升,期间也不乏保荐机构心存侥幸“带病闯关”。

  例如,深交所最近对已在今年7月撤回创业板IPO申请的美庐生物进行了通报批评处分,并对保荐机构东方承销的两名保代发出了监管函。监管函指出,两名保代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及“三创四新”论证依据、发行人与经销商客户存在售后代管代发安排及收入确认准确性等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对此,某投行人士点评认为:“干投行是一件专业的事,上哪个板就要符合哪个板的定位,不要拍脑袋硬上。”而随着《办法》的发布施行,上述项目将成为相关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的扣分项目。

  目前,投行业务质量评价采取试点方式,试点范围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保荐项目,之后将根据试点的情况,逐步对试点范围和业务流程进行横向与纵向延伸。此外,在试点阶段,被评价机构范围为对首发和再融资项目承担保荐责任的证券公司,不包括只承担承销责任的证券公司以及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试点阶段不对项目承销及持续督导环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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