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6 19:00:05 分类:头条 浏览:279 评论:0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财证券”)因在开展债券承销等投行条线业务中存在不足,被监管下发警示函。
12月5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表示发现川财证券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及个别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等两方面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四川证监局表示。
投行业务作为券商发挥市场“看门人”功能的重要部分,历来是监管机构关注和完善的重点方向。11月25日,证监会刚刚通报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专项检查的情况。12月2日,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新规也正式出炉。
川财证券因两方面问题被警示,年内多家券商因投行业务被“点名”
四川证监局指出,经查,发现川财证券两方面问题。一是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受托管理履职不足。
“另一方面,是个别资产证券化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四川证监局进一步指出。
四川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川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川财证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川财证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四川证监局称。
值得关注的是,年内已有多家券商因投行业务存在不规范被监管“点名”。
例如,11月11日,证监会连开10张罚单,5家券商及相关负责人被罚,且均指向券商的投行业务。具体而言,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华安证券、招商证券被出具警示函,民生证券、联储证券、国泰君安被责令改正。
9月30日,证监会连发了5张罚单,分别针对安信证券及一名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及两名员工,因IPO保荐项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收证监会罚单。
8月9日,深圳证监局官网则披露了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
“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深圳证监局指出。
证监会:个别券商存在投行团队“承包制”管理等三方面严重问题
11月25日,证监会最新通报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专项检查情况,表示为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今年初组织了对8家证券公司投行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覆盖了股权、债券、并购重组等投行业务各条线、全流程。
证监会指出,从检查结果来看,各公司基本建立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由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合规构成的“三道防线”内控体系有效运作。不过,检查也发现部分证券公司存在内控制度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内控把关不严格等问题。
“此外,个别证券公司存在内控组织架构不合理、岗位职责利益冲突、投行团队‘承包制’管理等较为严重的问题。”证监会进一步指出。
证监会彼时称,全面合规、有效运行的投行内控机制是投行执业质量的基础。下一步,证监会将常态化开展投行内控现场检查,从“带病申报”、“一查就撤”、执业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等典型问题入手,重点检查投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人员及保障是否到位等,促进保荐机构真正发挥“看门人”功能,为注册制行稳致远夯实基础。
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新规出炉
券商投行业务执业质量的评价体系,监管也在进行进一步完善。12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表示,为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办法》以业务项目执行和专业操守执行为评价基础,建立了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同时,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按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办法》显示,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采用扣分方式,根据各类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对基准分进行扣减,直至0分。
其中,《办法》明确,券商存在两方面相关情况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具体而言,一方面,是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
另一方面,是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证券公司构成重大关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