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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股票索赔案倒计时!已有调解获赔案例,受损股民抓紧起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7 10:50:03 分类:头条 浏览:325 评论:0


导读: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新纶新材(维权)股票索赔案前期已有调解获赔案例,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起诉。  2020年5月25...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新纶新材(维权)股票索赔案前期已有调解获赔案例,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起诉。

  2020年5月25日,新纶科技(新纶新材前身,证券代码:00234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8日,新纶新材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称:截止财务报表批准日,已陆续收到共计2213宗投资者因上述行政处罚涉及虚假陈述责任事项对新纶新材提起诉讼要求,该类未决诉讼诉求金额较大。公司管理层在上期已计提11,515.85万元的基础上,本期新增计提20,058.18万元赔偿损失,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与该项诉讼相关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1,574.03万元,已累计支付1,670.14万元。

  公司通过深圳鸿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权共计3500万股,按现有成交价约6亿元,该部分股权处置已在洽谈中,截止目前已实际收到转让款3,185万元,预计2022年6月底之前分批成交,该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投资者诉讼及增加流动性”。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新纶新材股票索赔案前期已有一审胜诉判决,依据新纶新材上述公告,投资者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较大。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受损股民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新材股票,且在2019年6月25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新纶新材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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